规章制度

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来源:内容管理员   发稿时间:2020-6-28 13:46:00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生产试验的重要基地,也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搞好实验室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试验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坚持勤俭办学,保证实验条件。实验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努力实现实验技术现代化。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具备所开出实验项目的实验讲义、指导书和教学资料。

第六条    实验室要组织力量进行教学实验的改革,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训练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作风。努力增加综合型及设计型的实验项目,有条件的可单独设课,实验室要逐步向学生全日开放。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校、院、系创造科研条件和工作环境。凡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要努力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试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应注意进行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发挥本身的技术特长和潜力,研制、改造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计量检定,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实验室应积极参加校、系际间协作,逐步向社会开放,并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实验技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和情报资料的交流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学校和院、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精神,制定近期计划和长远规划。每年应根据人力、物力、财力及任务的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相关部门批准之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定编、定岗和考核等项工作。精心组织实验技术队伍,努力提高实验室人员政治、业务素质。院、系应提供实验室完成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结合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建立一支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增添仪器设备时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防止造成多余积压、丢失损坏等浪费现象,所管的设备和物品都要帐、物、卡相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每年年终进行考核,定期进行评比,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的体制和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院、系管理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组建、合并、撤消,要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和可能条件来考虑,由系提出申请,经院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学院选派思想觉悟较高、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实验室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室正、副主任由院或系任免,报学院备案。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守党和国家的法令政策,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组织编制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并定期检查和总结;

2.制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本室工作人员,团结协作,完成实验室基本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注意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作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

率和完好率,提高投资效益。组织贯彻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4.组织安排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核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5.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述各项职责及主任委托分管的某几项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验工作人员规范的要求,完成各自的职责,按有关规定受聘相应职务及晋升相应级别。

第六章  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项目。

各系和实验室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并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时数,精心编排实验项目。

改革实验内容,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和创造性实验能力的培养。适当保留少量基础性、演示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应努力创造条件多开设实验项目,供学生自主选择。鼓励并提倡实验室开放。

演示性实验: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安排演示性实验,一是:实验内容重要,实验方法、实验操作简单,为加深学生对实验现象的认识和对理论的理解;二是:实验内容新颖,实验方法先进,实验操作复杂,实验设备昂贵,实验材料耗费多,为使学生对实验内容、先进的实验方法和现代实验仪器有所认识和了解。

综合性实验:学生经过一个阶段的理论课和实验课的学习,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完成一定的实验内容,以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综合实验能力。

设计性实验:学生根据实验题目,运用所学知识,确定实验方案,(可以包括选择实验方法和步骤,选用仪器设备),独立操作完成实验,写出实验报告,并进行综合分析。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组织能力、实验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文档管理。

实验室应存档本室可开出所有实验的实验登记卡片,要有完整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单独设课的实验,要有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等)。要保存实验教学课表及实验运行纪录本。实验室应张贴《学生实验守则》,《实验操作注意事项》等规章制度及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说明。

第二十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

实验一般要求1人完成的实验项目,在实验教学组织安排上做到实验设备1人1组;需要2人完成的,实验设备做到每2人1组;对需多人完成的实验,应以能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

第二十七条  实验指导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

1.对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及实验课试讲制度。

2.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实验仪器设备,保证实验的正常开出。

3.实验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预习实验内容,使学生对实验的全过程有基本了解。实验指导人员应对学生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预习者,有权令其缓做实验。

4.实验指导教师(或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签字,及时发还给学生,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指出错误发给学生,要求学生重做,直至合格。每份实验报告都应登记成绩,并选留一至两份实验报告存档。

第二十八条 实验预约

提倡学生在网上预约实验。实验中心或实验室均应创造条件实行网上预约实验。

1. 任课教师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将有实验课程的任课班级课表和核实后的学生名单及学号送交实验室,并按照教学大纲要求与实验中心商定实验内容和实验时段。

2.实验中心根据教师提供的学生名单及时登记入册,并作好实验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3.由任课教师通知各班学生代表到实验中心领取帐号和网上预约密码。

4.任课教师应提前通知学生拟做实验的实验项目和有关要求,并对相关实验内容进

行必要的讲解和补充。

5.学生登陆预约系统,核对自己的姓名,了解实验室规章制度及上网预约的使用方法。学生网上预约实验时应按照任课教师要求认真核对实验内容和实验时段。

6.实验中心每周一~四为学生预约实验时间,请学生务必在此时间段内预约实验。

注意:周五~日为实验中心“预约实验”整理时间,恕不对外开放预约系统。

7.学生实验前应进行预习,预习内容及要求参见实验指导书。

第二十九条 实验

1. 学生按预约时间准时到实验室做实验,进实验室时应交预习报告,并按实验室要求做好分组按排。

2. 每位同学应自己独立完成实验,实验原始数据须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如实验原始数据误差较大,或数据出现反常,均应查找原因,重做实验。

3. 试验结束后注意切断电源,仪器归位,并整理周围环境。

4. 完成实验后的一周内写出实验报告,交任课老师批阅。

第二十八条 实验考核制度

1. 理论课内含实验,考试试题应有实验内容,计算最终考试成绩应包含平时实验成绩。

2. 单独设课实验课,要建立严格考试制度,考试形式要以笔试、实际操作考评与平时实验成绩相结合。实验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实行实验重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总结与评估

实验室每年要对本年度开出实验进行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评议,要求有报告,并存入实验室业务档案。建立实验项目随机抽查评估制度。院、系按实验教学要求每年抽查本年度开出实验项目的10%,组织专家评议,结果记入实验室总结和相关人员年终鉴定。

第七章  实验室的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严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院长、实验室主任逐级负责制。实验室主任为岗位负责人,实验室设立安全员并承担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工作。安全负责人名单和安全管理规则应在实验室内张贴。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逐级检查制度。实验室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并具备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各实验室在坚持日常检查的同时,应特别作好节假日和学期末的安全自检工作,并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要随时检查室内安全状况,保证电路、水、气管道无打火或跑冒滴漏,设施无坏损现象。要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楼道通畅,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拆改实验室内外建筑结构,严禁占用、封堵安全通道。如有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等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需经批准并健全审检审验制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需经培训考核合格,持上岗证方可上机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运行时不得脱岗。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动用实验设备,因不听从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设备损坏的要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采取有力措施防盗、防火、防事故。切实保证师生员工和实验室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文明、卫生。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要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环境,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劳动保护。

本规程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