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设[2006]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财政部2006年颁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价格起点,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的仪器设备。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仪器设备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仪器设备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为学校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院(系)级单位由一位副院长(副系主任或单位负责人)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各院(系)和单位应配备与仪器设备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
第五条 设备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审核仪器设备配置方案,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招标采购与验收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登记建帐、清产核查、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做好仪器设备统计报告工作。
4.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推动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利用。
5.负责组织检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主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仪器设备论证、调剂、报损、报废等。
3.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设备管理员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2.负责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保管、相关信息录入与更新、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
3.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目的管理,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流水帐,随时与设备处对帐,做到帐帐相符。
4.负责本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帐,严格借用、归还手续及日常管理工作。
5.加强本单位仪器设备动态管理,经常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做到帐物相符。
6.配合设备处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及时向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和设备处报告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与计价标准
第八条 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为:
1.单价在8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其中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2.单价在200-800元之间,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耐用品。
3.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为: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 凡购置金额在800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须单独建固定资产帐,其中购置10万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要进行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以及验收工作,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1.购入的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2.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3.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4.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5.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计价入账。
6.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7.计算机类仪器设备零配件的“以旧换新”应办理审验手续,不增减仪器设备原值。
8.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校设[2005]15号)和《关于启用“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竞价网”的通知》(校设[2006]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申请购置单价预算为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要求为:
1.申购单位必须先落实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经设备处预审后,方可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工作。
2.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必须有仪器设备技术专家3-7人参加。可行性论证主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可行性论证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形成意见,专家签名。
3.购置仪器设备审批程序:《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论证,经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设备处审批。申购金额预算在10-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主管处长审批;申购金额预算在40-10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处长审批;申购金额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处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设备处审批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设备处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心凭《可行性论证报告》执行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设备到货后,用户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用户单位技术专家、用户单位负责人、供货方代表、设备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组长(用户单位专家)主持。验收工作的程序为,对所购设备开箱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于《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检测结束后,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由组长在验收报告上综述验收意见,做出验收通过与否的结论。
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办法》(校设[2005]11号)执行。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帐制度。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设备处设备管理科办理登记建帐手续。未办理建帐的仪器设备,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包括制订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维修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对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应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注意仪器设备的安全、保养及维护,发现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送设备处,设备处不定期将闲置仪器设备上网公布,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剂、调拨手续。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1.大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机组应制订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使用、维护规程,设备开放办法等,并将管理制度装框上墙。
2.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各单位据实提出,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报设备处统一审定。所收取的费用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等。
3.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并纳入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计算和考核内容。机组必须及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年度使用效益情况报表。
4.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上机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机操作。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5.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制定的保养规程,对仪器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经常化、制度化,保证大型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的人员,应通过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并在设备处设备管理科盖章,方可办理有关调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设备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无线移动电话等)个人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确因科研工作需要而须外借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不影响科研项目完成的情况下,借方凭单位公函,经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报设备处备案后方可外借。
第二十五条 借用仪器设备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用期、租金、仪器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收取的仪器设备租金用于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六条 所借用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按《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单价1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以及教学、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得外借。
第二十八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挪用、出租或外借,否则按国家海关有关法规处罚。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闲置、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剂,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到设备处设备管理科办理过户手续。大型仪器设备的调剂,经设备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向校外调拨仪器设备,由需求方提交单位公函,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设备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调拨及帐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更不得擅自变卖。
第三十二条 对单价10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确因损坏、淘汰等原因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须由各单位组织至少3名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写明报废理由后,经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报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才能报废。
第三十三条 对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报废,由设备处组织专家(至少三名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写《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经鉴定小组专家签名后,连同《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并报设备处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才能报废。
第三十四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审批手续齐全后,由设备处组织回收,销固定资产帐,并办理财务销帐事宜。
第三十五条 组织回收报废仪器设备的时间,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对于实验室有特殊要求需要及时回收报废的仪器设备,设备处及时进行回收报废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工作小组,采取招标竞价的方式,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变价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与调剂具体按《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调剂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 。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设备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因工作失职、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
6.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行统一审批制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由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赔偿处理意见,经设备处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赔偿处理意见经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设备处统一开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三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设备处书面通知校财务处,从责任人收入中扣除。
第四十四条 损坏、丢失赔偿费用只能用现金支付,不得挪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财务处办理。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具体按照《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总量和工作量大小,合理设置仪器设备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员,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经常组织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须到院(系)和设备处设备管理科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并经院(系)主管仪器设备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调离岗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